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政策解读
1、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有哪些好处?
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就是通过减少登记手续,简化登记材料,优化登记程序,让真正有退出需求、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快捷便利退出市场,重新整合资源,享受商事制度改革红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不仅有助于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提高市场退出效率;也有助于创业者重新整合资源,实现更快更好发展;还有助于节约社会管理成本,提高企业名称等社会资源利用效率。
2、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于那些企业?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者终结宣告破产的企业也可以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不包括股份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不包括企业的分支机构。
3、哪些情形下,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出现以下8种情形之一的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4、是不是未开业企业或者无债权债务企业必须按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尊重企业的自主权利,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简称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简称称无债权债务)的企业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5、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应该如何办理?
第一步,由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在青海省工商局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填写并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
第二步,公告期满45日后,由全体投资人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填写《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向企业的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第三步,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后,到企业登记机关领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或《登记驳回通知书》。
6、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与一般注销程序有哪些不同?
按一般注销登记程序规定,不涉及注销登记前须经审批的企业,应当先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再到省级报刊发布企业注销公告,公告期满45日后,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证明,最后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按照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相关规定,不涉及注销登记前须经审批的企业,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满45日后,直接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对照企业一般注销程序和简易注销程序,至少有四个方面的不同:一是简化了注销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不用到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二是简化了公告方式。将在省级报刊公告改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公告,减少了一些费用。三是简化了登记材料。将全体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四是简化了申请环节。简化了企业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证明的中间环节。
7、如果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有异议,该怎么办?
如果政府相关部门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对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有异议,可以在简易注销公告期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异议留言》专栏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对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将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8、对于违法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有哪些处理措施?
对于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向社会公示。
9、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10、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全体投资人应当做出什么样的承诺?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的全体投资人应当书面作出承诺。
承诺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全体投资人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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